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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
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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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科 |
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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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科 |
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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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卫生计生局 |
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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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旗卫生计生局 |
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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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卫生计生局 |
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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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卫办 |
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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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医院 |
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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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120医疗救援指挥中心 |
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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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盲治盲眼科医院 |
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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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仁医院 |
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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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医院 |
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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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18 11: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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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05 | 事项编码 | CF-001 | 事项名称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时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2年12于1日)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0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06 | 事项编码 | CF-002 | 事项名称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0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07 | 事项编码 | CF-003 | 事项名称 |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机关: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2年12月1日)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04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08 | 事项编码 | CF-004 | 事项名称 |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05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09 | 事项编码 | CF-005 | 事项名称 |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卫生局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06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10 | 事项编码 | CF-006 | 事项名称 |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07关于违法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11 | 事项编码 | CF-007 | 事项名称 | 关于违法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0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法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12 | 事项编码 | CF-008 | 事项名称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法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09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13 | 事项编码 | CF-009 | 事项名称 |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10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14 | 事项编码 | CF-010 | 事项名称 |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1室、1112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011关于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索引号 | 150007642/201410-000015 | 事项编码 | CF-011 | 事项名称 | 关于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清理结果 | 保留 |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办理主体 | 计生委 (法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材料清单 | | 办理部门 | 计生委 |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 | 办理地点 | 单位办公室 上午9:00--下午17:30 康巴什新区CBD塔六1112室和1111室 | 办理层级 | 市级 | 联系电话 | 0477-8588518 | 监督电话 | 0477-8588516 | 预计年办件量 | 0 | 外网办理链接 | | 信息分类 | 医疗卫生 | 审批结论 | | 其它属性 |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 需到中心 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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