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口计生发〔2014〕11号
关于转发《内蒙古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
和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人口计生局、康巴什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现将《内蒙古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在具体工作中,如果遇到工作程序和材料要求与《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人口计生发[2012]4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实施细则(试行)》(鄂人口计生发[2013]73号)文件里规定的内容有不一致的情况,请严格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和细则》里的具体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内人口发〔2014〕13号
内蒙古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
实施方案和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人口计生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精神,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
案》
2.《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细
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
2014年4月15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启动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就我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指导意见和统一部署,按照“稳妥有序、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形式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我区结合实际情况,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相关条款,即: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由于机构重组,《条例》原条款凡是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均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实施时间
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区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三)对象范围
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三、保障措施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做到统筹协调、上下呼应、提前谋划、有序推进,确保实现好、维护好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一票否决制不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总体把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重大事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全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协调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政策实施的配套政策准备,合理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不断夯实基层基础。继续做好农村牧区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重点难点工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推行计划生育。
(二)强化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面宣传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绩以及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倡导优生优育,普及健康生育和妇幼保健知识,使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家庭能够获得科学的支持。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女儿童专科医院建设,以及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资源配置和队伍建设,建立正常分娩、分级诊疗制度。建立自治区、盟市所在地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加强分娩绿色通道作用。做好优生咨询指导、孕前健康检查、产前筛查等工作,提高单独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参与率,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孕产期保健工作,降低剖宫产率,切实抵御生育风险。落实方便群众办证的相关规定,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群众办证。
(四)做好风险防控。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实施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进一步掌握目标人群信息。落实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人口监测和预警的各项工作。及时研究把握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确保单独政策平稳实施。对工作严重下滑的盟市、旗县实行重点管理,实行预警和约谈制度。
(五)完善配套政策。推动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各项法定奖励优待政策,完善以“三项制度”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施奖励和经济帮扶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内人口发[2014]11号)的有关要求,妥善解决失独失能家庭的经济补偿、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扶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启动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二、“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公布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本自治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再生育。
(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内所辖盟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外盟市户籍的,由外省、外盟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自治区一方户籍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5、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
(三)审批时间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相关政策衔接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合法生育是指育龄夫妻生育时符合当时本地实施的生育政策并办理了行政确认和行政审批程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在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自治区施行的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后,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的要在六个月内补办。
从2015年起,将“单独两孩”生育审批纳入再生育审批常规性管理范围。
(二)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奖励规定执行。
(三)奖励扶助制度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