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我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局联合印发《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过与市发改委局、教体局和各旗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政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并汲取专家学者、律师、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制度创制、服务理念创新,最终形成了本《认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分为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方式、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奖补政策、资金申请、退出机制、组织实施九部分。
(一)认定范围
1.鄂尔多斯市内经依法登记并经旗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2.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机构。
(二)认定标准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基本导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符合3项基本条件。
(三)认定方式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采取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旗区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市卫健委认定的方式进行。
(四)收费标准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每月收费标准(不含餐费)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收费管理
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托育机构仅可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规范票据,原则上按月收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婴幼儿餐费不得营利,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六)奖补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卫健发〔2024〕43号),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实施财政奖补,即生均补贴和建设运营补贴。
(七)资金申请
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属地卫健部门提交相关附件,多次评审为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仅可申请一次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
(八)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
2.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进行普惠性认定的,应当退回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追溯期为财政资金划拨后2年内)。因不可抗力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3.普惠性托育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旗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
(九)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
2.分类管理
3.加强监管
四、制定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
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