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部门涉企实地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 ||||||||
填报单位(公章):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乌云塔娜 13614778940 领导审签: | |||||||
序号 | 部门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领域 | 检查主体
和层级 |
检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是否纳入
双随机 |
是否与其他
部门联合开展 |
1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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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 其他领域 | 市、旗卫生健康委 | 无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2017年)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是 | 是 |
2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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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其他领域 | 市、旗卫生健康委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
是 | 否 |
3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其他领域 | 市、旗卫生健康委 | 无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
是 | 否 |
4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其他领域 | 市、旗卫生健康委 | 无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是 | 否 |
5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市、旗卫生健康委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否 | 否 |
6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旗区卫生健康委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其他事项。 | 否 | 否 |
7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旗区卫生健康委 | 无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发布)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否 | 否 |
8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旗区卫生健康委 | 无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有关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3〕477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医字〔2023〕525号)、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卫健发〔2024〕4号) | 否 | 否 |
9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旗区卫生健康委 | 无 | 否 | 否 | |
10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督导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市、旗区两级 | 无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否 | 否 |
11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市、旗区两级 | 无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否 | 否 |
12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市、旗区两级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同时废止。 |
是 | 是 |
13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市、旗区两级 | 无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否 | 否 |
14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市、旗区两级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是 | 是 |
15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市、旗卫健委 | 无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职健字〔2024〕457号) | 否 | 否 |
16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 | 市卫健委 | 无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否 | 否 |
17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 | 市、旗卫健委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 否 | 否 |
18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 | 民营医疗机构 | 市、旗区两级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驶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否 | 否 |
19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旗区卫生健康委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否 | 否 |
20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旗区卫生健康委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62号)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 否 | 否 |
21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旗区卫生健康委 | 无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否 | 否 |
22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民营医疗机构 | 旗区卫生健康委 | 无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48号令,2006年7月6日颁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 否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