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好失独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医治失独家庭心理创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加大失独家庭扶助力度,9月11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扶助内容:一是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二是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三是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四是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五是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
《意见》根据陕西省目前城乡人均消费水平的不同,把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作为扶助的重点,在目前每人每月补助140元的基础上,对农村、城市居民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标准。即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的扶助标准,是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是城镇居民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按8:2的比例承担。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全省城乡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意见》规定,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即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是农村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是城镇家庭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意见》指出,政府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凡是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意见》还就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以及应享受的社会福利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并就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