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干部 接访安排表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干部接访安排表,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干部 接访安排表 (2024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全市社会政治大局和谐稳定,根据市联席办工作要求,现将市卫健委领导干部接访安排公示如下: 一、接访地点: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大厦9楼会议室; 二、接访时间: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30; 三、多人反映同一诉求的,应尽量减少来访人数,自行协商选派3名以内代表; 四、领导干部接访安排 五、接访电话:8395403 姓 名 职 务 日 期 王 枫 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赵 瑞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2024年5月6日(星期一) 张建平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 李春梅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 靳尚武 市卫健委副主任、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 2024年5月8日(星期三)
广大考生: 按照自治区卫健委最新通知要求,现将高...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相关事宜的补充公告, 广大考生: 按照自治区卫健委最新通知要求,现将高级考试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等时间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 二、网上报名时间延长至2024年5月26日。 三、考点现场确认2024年5月27日截止。 四、网上缴费时间为2024年6月1日-6月7日。 请广大考生务必于5月23日联系本单位人事科或所在旗区卫健委咨询现场确认事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2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
关于推荐2023年度自治区“优秀家庭医生”、“优秀家庭医生团队”候选名单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优秀家庭医生”和“优秀家庭医生团队”评选的通知》(内卫办基层字〔2024〕249号)要求,经各旗区卫生健康委推荐评选,市卫生健康委综合评议,确定了我市拟推荐自治区人选,现对我市“优秀家庭医生”、“优秀家庭医生团队”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具体如下: 公示期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8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名单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来访、来函、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示单位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科 联系电话:0477-8588315 受理邮箱:wsj8588579@126.com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932室 附件1:鄂尔多斯市“优秀家庭医生”名单.doc 附件2:鄂尔多斯市“优秀家庭医生团队”名单.docx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4年中医类别蒙...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4年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内卫中(蒙)传承字〔2024〕159号)要求,2024年申报自治区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报参加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方式及效用 (一)人员范围 符合自治区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含社会化、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试方式 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高级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中级考试时间为每门90分钟,每门满分为100分。 (三)考试效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长期有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若遇国家相关部门统一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免试和破格人员范围 (一)考试期间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遣,正在援外的申报人员。 (二)年满55周岁的男性申报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女性申报人员。 (三)“乙类乙管”疫情防控政策执行前,参加自治区疫情防控及支援区外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上述一线医务人员只可享受一次支持政策。 提前1年参加自治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一线医务人员需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考确认表》(附件1)。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派出的医疗人才帮扶满1年,符合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评审条件的,可以提前一年参加评审,帮扶时间计为基层服务时间。 (五)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证书的学术继承人;获得“自治区名中医(蒙医)”“自治区基层名中医(蒙医)”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自治区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5月24日。考生登录http://sign.nmg-ws.com/进行个人网上报名,按单位所属分为旗县区、盟市(即盟市直属单位)人员,经本人核对无误确认提交后,生成《内蒙古自治区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二)现场确认 考生网报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至相应旗区卫健委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具体时间请咨询所在旗区卫健委和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高级考试需提交的材料有: 1.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填写联系方式、本人确认信息签字后,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旗区卫健委核实并加盖公章,否则取消报考资格。 2.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护士资格证、护士执业证、二代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申报社会化职称的考生需提供岗位聘用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基层职称的考生需要提供基层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 5.提前1年参加自治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中级考试需提交的材料有: 1.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填写联系方式、本人确认信息签字后,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旗区卫健委核实并加盖公章,否则取消报考资格。 2.自行下载打印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蒙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2),所在旗区卫健委、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 3.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护士资格证、护士执业证、二代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3张白底小二寸照片(必须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粘贴于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6.享受提前报考政策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核 2024年5月23日-24日,各旗区、市直各单位将所有报考材料送至市卫健委923进行资格审核。 23日上午 市直公立医院、康巴什区 23日下午 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准格尔旗、乌审旗 24日上午 杭锦旗、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 24日下午 东胜区 各旗区卫健委和市直单位须对考生学历信息进行查验,由相关负责人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若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四)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2024年5月29日-6月4日 (五)打印准考证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24年7月1日—7月7日。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24年7月7日。 考场及相关考试安排以《准考证》为准,凭《准考证》及个人有效证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试内容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内容。考试内容由本专业相关知识和实践能力组成,其中以专业实践能力为重点,主要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分析,考查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二)专业设置。根据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共设10个考试科目(附件3)。报考者所选专业必须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及级别相一致;报考具有医师资格要求的,要与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报考护理相关专业的,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专业无对应的,选择与评审专业相近的专业参加考试。 凡报考专业与评审专业不相近或与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不一致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试违纪处理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要求,严肃考风考纪;对违纪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考试将建立考生信用档案,考试过程中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合格成绩的,一经发现,将被记录到考生信用档案,取消其当年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蒙医、蒙护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联系电话: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人才考试中心:0477-8588394 东胜区卫健委:0477-8120802 达旗卫健委:0477-3947015 准旗卫健委:0477-4886335 伊旗卫健委:0477-8684505 乌审旗卫健委:0477-7581715 杭锦旗卫健委:0477-6621371 鄂旗卫健委:0477-6212449 鄂前旗卫健委:0477-7623908 康巴什区卫健委:0477-8599931 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考确认表.doc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蒙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doc 附件3: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医类别蒙医、蒙护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一、考试范围及条件 202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公告, 一、考试范围及条件 202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评审条件,受聘任现职时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执行。具体评审条件详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职称申报专区。 申报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医类别蒙医、蒙护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蒙药学、药品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实施。事宜另行通知。 二、考试方式及效用 (一)考试方式 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题型为单选、多选和案例分析三种。 (二)考试效用 符合评审条件并参加全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考试合格成绩参加相应资格评审长期有效(如遇统一政策调整,合格成绩有效期将重新确定),成绩合格分数线另行划定。 三、免试、破格人员及范围 (一)考试期间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遣,正在援外的申报人员。 (二)年满55周岁的男性申报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女性申报人员。 (三)“乙类乙管”疫情防控政策执行前,符合自治区疫情防控及支援区外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上述一线医务人员只可享受一次支持政策。 提前1年参加自治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一线医务人员需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考确认表》(附件1)。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派出的医疗人才帮扶满1年,符合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评审条件的,可以提前一年参加评审,帮扶时间计为基层服务时间。 四、报名方式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2024年5月16日-5月24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2024年5月17日-22日,考生将报考材料交至所在旗区卫健委或所在单位人事科进行现场确认,具体事宜详询所在旗区卫健委和单位人事科。市疾控中心、市中心血站、市120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市直各民营医疗机构负责考试工作的科室将材料收齐后,直接到市卫健委917进行现场确认。 3.资格审核 2024年5月23日-24日,各旗区、市直各单位将所有报考材料按照现场确认号排序后,送至市卫健委923进行资格审核。 23日上午 市直公立医院、康巴什区 23日下午 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准格尔旗、乌审旗 24日上午 杭锦旗、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 24日下午 东胜区 4.网上缴费 2024年5月29日-6月4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5.网上打印准考证 2024年7月1日-7月7日。 6.考试时间 2024年7月6 -7日,考生凭《准考证》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地点、场次参加考试。 五、考试违纪处理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精神,严肃考风考纪,对违纪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考试将建立考生信用档案,考试过程中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合格成绩的,一经发现,将被记录到考试信用档案,取消其当年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 六、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 1.网上打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经本人核对无误填写联系方式并签字后,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旗区卫健委核实并加盖公章,否则取消报考资格。 2.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护士资格证、护士执业证、二代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申报社会化职称的考生需提供岗位聘用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基层职称的考生需要提供基层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 5. 提前1年参加自治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一线医务人员需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考确认表》(附件1)。 七、单位及旗区卫健委需提供的材料 1.系统导出的按现场确认号排序的报考人员名单。 2.公示文件,写明报考人数、附报考人员名单。 联系电话: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人才考试中心:0477-8588394 东胜区卫健委:0477-8120802 达旗卫健委:0477-3947015 准旗卫健委:0477-4886335 伊旗卫健委:0477-8684505 乌审旗卫健委:0477-7581715 杭锦旗卫健委:0477-6621371 鄂旗卫健委:0477-6212449 鄂前旗卫健委:0477-7623908 康巴什区卫健委:0477-8599931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考确认表.doc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哲行办...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4年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复审通过人员的公示, 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哲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内卫计规范〔2018〕1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通过2024年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复审的112名报考人员及推荐老师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5月13日一2024年5月17日。 如有异议,请与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综合科联系,联系电话: 0477-8588421。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4年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复审通过人员名单.docx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
一、引进计划 本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控制数工作人员1...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2024年度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公告, 一、引进计划 本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控制数工作人员18名,详见《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2024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岗位表》。 二、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适应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二)资格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可参加应聘; 2.年龄条件: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即1988年5月19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即1983年5月19日后出生; 3.所学专业或专业技术领域符合岗位要求; 4.具备引进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5.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报名开始日前。 (三)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引进对象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4年7月31日之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2.鄂尔多斯市各级党政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和离开鄂尔多斯市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党政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应聘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引进并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24年5月20日9:00-2024年5月24日17:30; 3.报名地点: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东胜部门诊楼907办公室。 (二)资格初审 医院根据接收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报名人员须对本人填写的信息、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报考或引进资格。凡是因材料提交不全、信息内容有误等主观因素导致审查未通过者后果自负。 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1.《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报名登记表》2份; 2.身份证原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所有学历均需提供); 2024年应届毕业生未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加盖学院(系)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籍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非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留学回国人员以留学取得学历应聘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证、执业证;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2024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在培证明); 6.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 7.研究方向证明; 8.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 以上证件复印件需提供2份,原件在资格审核完成后退还考生。 (三)资格复审 因报名形式为现场报名,资格复审与资格初审同步进行。 (四)考查 考查由第三方组织,采取面试考查的方式进行,面试考查时间:2024年5月31日。 考查不设开考比例,根据报考专业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者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成绩达到合格分数(60分)及以上人员,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选。 考查结果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官网上公布。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查成绩高低排序与该岗位实际引进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员,体检和考察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费用自理。按规定需要复检的报考人员,在接到我单位通知后及时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引进资格。体检工作结束后,等额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考察工作由市中心医院具体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考察工作采取审核人事档案和查询有无犯罪记录的方式进行,考察工作要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党委研究确定,可取消其引进资格。报考人员应在20日内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考察不合格的或自动放弃的考生取消其引进资格。 因体检未参加或不合格、考察中途放弃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考查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同一岗位考察和体检环节只递补1次。 (六)公示和聘用 1.体检和考察结束后,经医院党委会议确定,将拟引进人选,报市卫健委审核。市卫健委同意后,在市卫健委官网和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官网上对拟引进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无异议,办理聘用手续。 2.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 (2)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以及录取为全日制学生的;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引进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4.医院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新聘用人员属于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待遇 引进控制数人员工资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市直公立医院控制数人员同类岗位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纪律和监督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考聘用工作全过程,任何阶段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相应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六、其他 (一)本次人才引进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二)人才引进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官网公布,请报考人员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三)如对报考事宜进行咨询,请考生于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或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拨打电话0477-8363270、8576632、8367262进行咨询。 (四)本公告由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477-8363270、8576632、8367262 监督举报电话: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477-8588506 附件: 1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2024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岗位表.pdf 2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报名登记表.docx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2024年5月14日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中,涉嫌违反《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的规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涉案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实施查封或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2.未发现倒卖医疗废物等情形: 3.未发现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卫生学效果的情形: 4.经检查评估,对涉案医疗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会对现有患者正常诊疗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5.未造成危害后果; 6.经审查确认,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影响对于案件正常调查的; 7.其他可以认定为轻微情形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监管措施 1. 现场取证,留存证据;2.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3.约谈; 4.复查;5.经复查,对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或发现倒卖医疗废物现象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 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4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的处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2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笔录的行为的处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笔录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笔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