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2025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方...
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拟引进人员及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的公告, 根据《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2025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2025年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2026年度公开招聘控制数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经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体检与考察等程序,现对拟引进人员及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6年2月4日至2月10日。 二、 受理方式和时间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及时向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反映问题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具体线索,我们对反映问题者以及所反映的问题将严格保密。 受理电话:0477-8588506 8588510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附件1: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5年高层次人才拟引进人员名单.xlsx 附件2: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2026年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单(第一批).xlsx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各位考生: 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
内蒙古考区关于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卫生人才评价考试缴费时间的通知, 各位考生: 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审核工作已经结束,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务必在2026年2月4日-13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21wecan.com)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 2026年2月3日
2026年度行政处罚案件目录 序号 案卷编号 ...
2026年度行政处罚案件目录(2026年1月29日), 2026年度行政处罚案件目录 序号 案卷编号 案件名称 办案机构 处罚结果 是否重大行政处罚及备案情况 备注 1 鄂卫医罚[2026]1号 鄂尔多斯程文静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否 备注:案件目录分年度统计已结案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6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全国举行2026年医师资格考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现将鄂尔多斯考点组织参加2026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10时至2026年2月11日24时,请考生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按相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 (二)网报注意事项 1.网报照片应与审核时提交的照片一致,为近期(6个月内)小二寸白底证件照,禁止自拍、使用美颜等功能处理照片,否则将影响照片审核结果。 2.无法在报名系统找到工作单位的考生,请使用“未找到单位”增补医疗机构的功能,上传像素清晰的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卫生许可证正副本、诊所备案表,1个工作日内我们将进行审核,请考生注意审核结果,及时补充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选择。 3.2025年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当年医学综合考试的考生,2026年须网上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核、缴费成功后,直接参加医学综合考试。 4.教育经历填写 ①填写符合报考资格的学历,使用哪个毕业证报考就填哪个学历。毕业学校、专业、毕业证编码等信息不得有误,否则不予通过审核。 ②报考师承和确有专长类别,毕业学校填“师承与确有专长”,类别填“师承或确有专长”,入学时间、毕业年月填“-”,学习形式填“师承或确有专长”,报考学历填“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学位填“无学位”,学制填“无”,专业填“师承或确有专长”,毕业证编号填“-”。 5.证书情况填写 ①助理报考执业的考生,需仔细核对资格证、执业证的证书编号和取得时间,不得有误,否则不予通过审核。报考西学中的考生,证书类型填西医资格证、执业证的相应编号。 ②此处只填写国家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证书,注册年月填写首次注册时间,技师证、乡村医生证等其它证件信息勿在此处填写,否则不予通过审核。 二、现场审核 (一)现场审核时间 3月2日至3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 旗区、单位 3月2日上午 达拉特旗 3月2日下午 杭锦旗、乌审旗 3月3日上午 康巴什区、市中心医院 3月4日上午 伊金霍洛旗 3月4日下午 准格尔旗 3月5日上午 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 3月5日下午 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市直民营医院 3月6日上午 东胜区 (二)现场审核地点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923室(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大厦)。 (三)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考生自行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审核现场打印的标有序列号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仔细核对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考生委托旗区卫生健康委或单位审核现场签字); 2.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粘贴3张小二寸白底证件照(与网报上传底片相同,且禁止自拍、禁止使用美颜等功能处理),照片的底部需打印标示姓名和身份证号; 3.2025年医学综合考试成绩通知单(参加2025年实践技能考试并通过,但未通过当年医学综合考试的考生);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需塑封)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从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自治区教育厅开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专学历(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除外),均需提供学籍档案和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其中跨省中专毕业的考生还需提供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跨省招生批复文件,无法提供的请到毕业学校所在地报考; 5.考生工作单位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医学专业工作实践证明》(附件1);2025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附件2),并于2025年医学综合笔试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12个月的《医师资格考试医学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及时交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人才考试中心(市卫生健康委917室)。 6.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需提供《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附件3),还需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考生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执业机构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诊所备案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带教执业医师的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必须包含执业范围和注册地点页)复印件。工作单位诊疗范围需包含考生报考专业类别,带教老师执业范围需与考生报考专业类别一致,且注册地点在考生工作单位。 8.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9.申请加试的考生需提交《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附件4),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10.军队现役考生须提供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审核同意报考的证明。 11.考生与旗区卫生健康委或市直单位签订的《202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现场审核授权委托书》(附件5) 所有报考资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打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并用质量较好的崭新透明拉链袋装好。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四)现场审核其他注意事项 1.我委不接收考生个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考生务必于2月26日前将以上材料递交至试用单位所属旗区卫生健康委或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统一报送至我委进行现场审核。考生与旗区卫生健康委或市直单位签订《202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现场审核授权委托书》(附件5),由旗区或市直单位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2.现场审核通过的考生需上交全部资料原件、复印件方可离开,否则造成的表格丢失、报考失败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3.初审不合格考生必须上交标有序列号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其它材料全部退回。各旗区卫生健康委或市直各单位需在审核当天电话通知考生本人未通过原因,如考生有疑问,务必当天向审核组反馈,逾期不予受理。 4.一名带教老师原则上不允许带教超过5名考生,如有造假、挂靠嫌疑,经查实,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追究涉事考生、带教老师、试用单位相关责任。 三、实践技能考试 (一)考试时间 1.临床类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6月6日—17日。 2.中医类别(含中西医结合、蒙医类别):6月6日—14日。 3.口腔类别:6月6日—11日。 4.公共卫生类别6月6日—7日。 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二)合格分数线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成绩两年有效。 四、医学综合考试 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军队现役人员加试军事医学、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相应内容。中医类别蒙医专业实行纸笔考试。统一考试时间如下: (一)计算机化考试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8月22日16:30—18:30和8月23日9:00—11:00、13:30—15:30、16:30—18:30。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8月21日9:00—11:00、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8月21日9:00—11:00、13:30—15:30和8月22日9:00—11:00、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8月22日9:00—11:00、13:30—15:30。 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8月22日11:10—12:10。 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8月22日11:10—11:40。 (二)纸笔考试 中医类别蒙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8月22日9:00—11:30、14:00—16:30和8月23日9:00—11:30、14:00—16:30。 中医类别蒙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8月22日9:00—11:30、14:00—16:30。 除中医类别蒙医专业外,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五、其他事项 (一)2026年在医师资格考试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实施医学综合考试第二试。已在鄂尔多斯考点报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未通过医学综合考试第一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或医学综合考试第一试缺考及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医学综合考试第二试。第二试考试时间: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11月7日9:00—11:00、14:00—16:00和11月8日9:00—11:00、14:00—16:00。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1月7日9:00—11:00、14:00—16:00。 (二)缴费时间另行通知。规定时间内未缴费,视为放弃考试。 (三)考生需及时关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内蒙古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众号以及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考试信息,以便了解最新考试动态。 咨询电话: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人才考试中心:0477-8588394 东胜区卫生健康委:0477-8120802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0477-8599931 达拉特旗卫生健康委:0477-3947015 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0477-4886335 伊金霍洛旗卫生健康委:0477-8684505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0477-7581715 杭锦旗卫生健康委:0477-6621371 鄂托克旗卫生健康委:0477-6212449 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0477-7623908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专业工作实践证明.docx 附件2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docx 附件3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docx 附件4 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docx 附件5 202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现场审核授权委托书.doc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年1月29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种类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是否重大 行政处罚 备注 鄂卫放罚〔2026〕1号 鄂尔多斯华健医院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案 鄂尔多斯华健医院 鄂尔多斯华健医院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警告。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1.26 否
根据《2025年鄂尔多斯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公开招聘...
2025年鄂尔多斯市大学生乡村医生拟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2025年鄂尔多斯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公开招聘公告》,经报名、资格初审、面试、资格复审、体检与考察等程序,现对大学生乡村医生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6年1月22日至1月28日。 二、受理方式和时间 公示期间如对拟聘用人员存有异议,请及时向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反映问题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具体线索,我们将对反映问题者以及所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 受理电话:0477-8588511 8588315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4:30—17:30 附件:2025年鄂尔多斯市大学生乡村医生拟聘用人员名单.xlsx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
2026年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2026年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026年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实施事项 检查依据(具体到某一条内容)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具体到月) 检查时间(具体到月) 检查内容 是否与旗区或其他部门联合开展 1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性质医疗机构 三级民营医疗机构100%,全市其他民营医疗机构不少于2%。 现场监督检查 6月前1次,12月前1次 12月前 (一)预防接种;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四)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五)医疗废物处置;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否 2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企业性质的学校 不少于5% 现场监督检查 3-6月1次,9-12月1次 12月前 (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否 3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100% 现场监督检查 9月前1次 10月前 (一)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二)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三)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四)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五)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六)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否 4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不少于50% 现场监督检查 6月前1次,12月前1次 12月前 (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否 5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第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 (二)开展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及相关培训; (三)开展行政区域内医疗投诉举报、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 (五)组织开展医疗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医疗监督执法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并按规定考核或评价。 企业性质医疗机构 三级民营医疗机构100%,全市其他民营医疗机构不少于2%。 现场监督检查、电话、互联网等网络监督检查 检查一次 12月前完成 (一)机构资质 (二)医疗卫生人员资质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五)药品 (六)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七)中医药服务 (八)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否 6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20〕17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每年完成对市应急管理局直管的36处央企绝对控股煤矿企业和1处非煤企业总数的1/3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现场监督检查 6月前1次,12月前1次 3-12月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 (二)职业卫生培训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六)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八)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是,(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卫健委配合) 7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放射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企业性质医疗放射诊疗机构 一级及以上民营医院不少于10% 现场监督检查 6月前1次,12月前1次 2-12月 (一)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二)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三)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五)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六)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七)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八)职业病人管理情况; (九)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十)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十一)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 (十二)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是,联合属地疾控中心开展 8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令第2号2019年2月28日)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企业性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不少于企业总数15% 现场监督检查 6月前1次,12月前1次 2-12月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四)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五)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八)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联合属地疾控中心开展 9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 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9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规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2020〕340号 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性质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企业总数的50% 现场监督检查 6月前1次,12月前1次 2-12月 (一)资质证书; (二)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 (三)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联合属地疾控中心开展 10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企业性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 企业总数的100% 现场监督检查 12月前1次 2-12月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联合属地疾控中心开展 11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 水质;(三) 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 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各旗区游泳场所 不少于20% 现场监督检查 5-12月, 1次 12月前 (一)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二)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四)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五)禁游标识情况; (六)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七)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八)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九)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十)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十一)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情况。 否
各考生: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
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名单的公告, 各考生: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5年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面试已完成,现将面试成绩公告如下: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实施的工作方案》和《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将2025年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执法业务水平。一是坚持理论教育、业务培训和实战训练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实操能力双提升,截至目前,全市卫健系统累计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培训170余场次,覆盖5400余人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80余次,参与1200余人次。二是严格执法人员管理。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求,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使用;严格落实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确保执法人员着装符合规范。 (二)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截至目前,我委重大事项决策均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二是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健康鄂尔多斯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度,已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均按要求在部门官网、协同监管平台等进行公示,并依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主体等信息。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过程视频及图片进行光盘刻录附于案卷,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配备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意见明确合法。截至目前,累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8件,均已履行备案程序,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四)扎实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市、旗组织开展案卷评查31场,抽查案卷237卷,以评查促规范、以整改提效能,推动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提升文书制作、程序把控等综合能力,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五)优化涉企检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1.推进“双随机、综合查”,压实监管责任。一是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完成行政检查计划、事项的制定、备案与公示,构建透明化、规范化检查管理体系。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坚守“无事不扰”原则,深化跨部门联合检查、合并检查,严控入企检查频次,杜绝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截至目前,我市已100%完成国家、自治区及市本级“双随机”年度工作任务,监督检查结果均已在于市卫健委官网公示。 2.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日常监管责任。在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保障监督等专项检查,持续规范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秩序。截至目前,全市累计监督检查各类相关单位14617家次,其中医疗机构4327家次、公共场所7134家次,供水单位688家次,消毒产品生产及生产经营企业175家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176家次、预防接种点173家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4家次、职业卫生相关单位1300家次、学校602家次、餐饮具集中消毒28家次。检查共发现问题3231条,已整改3907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2378份,处罚案件181件,累计处罚144.168万元。 (六)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民法典宣传月、行政复议法宣传及卫生健康行业特色节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10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93万余份,受益群众93万余人次。将普法工作与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宣传有机结合,借助新媒体、电子屏幕、微信群等载体广泛宣传,推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夯实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群众基础。 (七)其他执法工作。一是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更新完善“四张”清单,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督促引导受处罚对象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已将“四张”清单报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并在市卫健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二是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已将贯彻执行的裁量基准报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并在市卫健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二、存在的问题 各级监督执法仍存在法治监管短板,部分领域监管模式固化于传统方式,缺乏融合创新手段,执法手段滞后于行业发展需求;执法流程规范化程度不足,存在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将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将“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底考核。 (二)持续开展执法现场指导。加强旗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现场督导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流程、执法文书、执法用语、执法技巧等专业技能,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实际操作水平。
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
康巴什区第四季度水质监测结果公示, 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鄂卫健发[2020]10号)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5年的第四季度期间,针对康巴什区范围内的各类重点场所展开了全面的水质采样与检测工作。此次检测的对象涵盖了出厂水、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等多个环节,共计完成了18份水样的采集与分析任务。这些采样点的选择经过了科学规划,覆盖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和单位,包括碧水惠源水务公司、城市水务中转泵站、北区加压站、城市水务净水厂等重要的供水设施,同时还涉及部分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居民小区以及酒店等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以确保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整体水质状况。 最终检测结果显示:所有监测点样品的水质常规指标和参考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