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管理,网络管理员必须要对所有网上信息进行日常巡查。本单位负责人要随时监测本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的动态,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当地网信、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单位内部相关信息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二、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四、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对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不得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布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接受并配合网信办、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本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的策划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核准同意后由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处理。各种须通过本单位网站、微博、微信发布的内容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再交科室分管领导校准把关。网站、微博、微信发布的内容需要删除的,必须经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