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0-26 16:30 来源:市卫健委 【字体:        

  鄂尔多斯市委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释放生育潜能,改善人口结构,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趋于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和人口出生率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4.5/10万、5.2、6.6以内。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稳定在8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5.1个。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服务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主要任务 

  (一)积极有序落实好三孩生育政策。 

  1.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化人口和生育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落实,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2.取消生育制约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规定。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等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衔接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守住安全底线。 

  3.构建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研究出台整体解决方案,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强化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根据人口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的职人口服务工作人员 

  4.强化人口监测评估落实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完善预警机制,加强相关数据比对分析,科学研判人口形势和发展态势。依托大数据平台,推动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完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人口监测工作。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增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力争“十四五”末,市、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妇幼保健院建成三级妇幼保健院,乌审旗、东胜区妇幼保健院建成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其余旗区级均建成二级妇幼保健院。优化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产科分开设置,二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均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室),各妇幼保健院均开设妇产科、儿科。市级至少建成1所产前诊断机构,每个旗区至少建成1所产前筛查机构。 

  6.提高母婴安全和儿童健康服务水平。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深入推进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项目。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普及妇幼适宜技术。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发挥各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救治中心作用,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和救治网络,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推进“月子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产后母婴服务水平。强化儿童疾病防治,推进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改善儿童营养状况,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全方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规范实施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扩大中医药(蒙医药)在优生优育方面的特色优势。“十四五”期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要应用中医(蒙医)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健康服务。 

  7.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对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指导。深入推进婚前、孕前、产前检查及产前疾病筛查、诊断和新生儿、儿童疾病筛查,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8.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建设。到2025年,建设完成1所标准化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建设完成1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按照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标准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按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场所。探索建立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监管,确保城乡居民可就近享受到普惠、放心的托育服务。 

  9.增加托育有效供给。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支持措施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幼儿园、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加快形成以社区托育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为标杆,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支撑,工作场所托育设施和家庭托育点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网络体系。支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托育服务,开展妇幼健康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工作,推进医育结合。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牧区普惠托育服务就近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做到托育服务设施全覆盖,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托育服务设施,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大幅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单独招收2至3岁幼儿开办托育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高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医疗应急处理能力。强化家庭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依托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妇联、“互联网+托育”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照护服务提供指导。 

  10. 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等支持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职称评审。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11.加强综合监管。规范市场准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质量安全、运营秩序承担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质量评估和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提升托育机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确保托育机构安全平稳运转。改进政务服务,提升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便利化水平。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严格落实最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产假及男方护理假25天等制度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全面落实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的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将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纳入疾病诊断分组付费及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范围,根据疾病严重程度,适当提高相关病种的权重系数。做好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终止妊娠)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13.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筹集一定数量的7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配租。 

  14.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将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布局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难”问题。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全面推进“双减”取得实效。 

  15.强化女性职业保障。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规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降职、恶意调岗、予以辞退或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 

  16.打造尊重生育的社会环境。推动社区普惠托育中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统筹建设和使用,在城市社区、行政村(嘎查)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依托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和妇女之家每年组织育儿指导亲子阅读、寒暑期临时托管等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进社区儿童服务设施与老年人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配备母婴设施,对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母婴室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广大儿童成长的更好,享受更加美好的生活。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7.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按照标准发放。继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每年累计20天等制度。鼓励各地创新扶助关怀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18.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社区巡访制度。继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养老护理补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9.强化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设。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积极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妥善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到2023年,每个旗区必须建设完成1所“暖心家园”。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扶助关怀等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人口和生育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制定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每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协调推进会,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密切合作配合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有利于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老龄健康服务、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社会协同治理力度。 

  做好宣传引导把人口发展国情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生育的良好舆论环境。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把婚育新风宣传纳入到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创建之中,推动建设生育友好社会。 

  强化工作督导。各旗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指标,狠抓工作落实,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要加强对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旗区每年要向市委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市里将适时开展督导。 

  方案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新的生育政策制定出台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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