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3-11-07 15:17 来源:市卫健委 【字体: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http://wjw.ordos.gov.cn)查阅,也可到卫生健康大厦九楼9009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 公开形式。 

  1.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wjw.ordos.gov.cn/ 

  2.政务新媒体:“健康鄂尔多斯官方”微信公众号 

  3.其他形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制作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同时,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大厦九楼9009室(联系电话:0477-8588400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设置公开查阅点。 

  (三) 公开时限。 

  以市卫生健康委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于信息产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从即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地址为卫生健康大厦九楼9009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传真)0477-8588400;通信地址为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大厦九楼9009室),邮政编码为017000,电子邮箱地址:wsjsw8401@163.com。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确认提交成功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卫生健康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投诉电话:0477-8588286;通信地址: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大厦九楼9009室,邮政编码:01701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大厦9楼9031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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