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
现将《鄂尔多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
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促进卫生健康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分级量化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等,实行公共场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用主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符合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场所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监督范围包括:住宿业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
第四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推动指导、培训各旗区工作。
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站)负责完成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共享、使用、上报等工作,按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卫生信用分类监管。
第五条 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诚信自律,规范经营。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基础信息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信用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按年度进行评价。开展卫生信用评价的范围为辖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满一年的信用主体,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七条 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运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卫生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差(D级)四个等级,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卫生信誉度为D级,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第八条 优等实行褒扬和守信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信用优秀”(A级)的信用主体,以管理相对人全面自治为主,实行宽松信任化监管,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优惠措施;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政府部门推荐公共场所卫生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差等实行行政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信用差”(D级)的信用主体,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信用主体采取诚信约谈,约谈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预警,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同一信用主体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因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受此频次限制。
第十条 根据分级评价结果科学实施精准监管。
(一)对优秀(A)级监管,除因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原则上每两年监督检查一次;
(二)对良好(B)级监管,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每年最多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一般(C)监管,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每年监督检查一次到两次。
(四)对差(D)监管,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每年监督检查至少三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发现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按照“谁评价、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将确定的上一年度公共场所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同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信用评价结果(附表1)报送至市卫健委主管科室,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公示。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对卫生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准予卫生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附表2),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及证明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异议申请完成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附表3)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卫生信用评价结果更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更正的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
异议信息核实期间,应注明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应用。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进行修正,并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去除标识,维持原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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