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紧盯高水平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目标,坚持把诚信建设工程列为“一把手”工程,聚焦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深化信用治理、创新信用应用,持续夯实诚信暖城根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城市信用水平大幅提升。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促进卫生健康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评价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符合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场所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住宿业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
三、政策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试行)主要分十三项条款:第一条至第六条,对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信用主体的义务、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和信息主体的概念进行了规范。第七条,对评价原则、评价等级(A级、B级、C级、D级)规定。第八条至九条,对优等和差等实行褒扬、守信激励和行政约束、惩戒失信机制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信用等级管理、评价结果公示、异议处理等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相关链接:http://wjw.ordos.gov.cn/zfxxgk/fdzdgknr/zcxx/zcwj2/202410/t20241016_3668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