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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 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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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 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5 08:54 来源:市卫健委 【字体: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介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重大决策部署,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审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鼓励促进生育。 

      二、制定过程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尔多斯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文件精神,通过召开分管副市长专题会,征求市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和各旗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发放人员范围条件、个人补贴发放标准、托育机构补贴标准、申报时间及资格确认、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要求六部分。 

      (一)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鄂尔多斯市或一方户籍地为鄂尔多斯市,且孩子户口为鄂尔多斯市户籍。 

      2.夫妻双方均为鄂尔多斯市户籍但不在同一旗区户籍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主申请补贴。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且居住在鄂尔多斯的市外户籍家庭。 

      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文件印发后,即从2023年11月22日零时之后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已办理生育登记。 

      5.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 

      6.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明。

      (二)个人补贴发放标准 

      1.孕检补贴:在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符合政策的孕妇在助产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每人一次性再给予500元的孕检补贴。 

      2.分娩补贴:对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在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分娩补贴。 

      3.育儿补贴:对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发放6000元育儿补贴,每年发放3000元,直至孩子2周岁。按政策生育三孩的户籍家庭发放30000元育儿补贴,每年发放10000元,直至孩子3周岁。 

      4.入托、入园补贴: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自《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出生的二孩、三孩,在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就读的,每人每学期分别补贴1000元和2500元,直至孩子6周岁。 

      5.就业补贴:育婴员、营养师、保育员、保健医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就业后给予一次性1000元就业补贴。 

      居民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所在社区(村居)填报申请表。 

      (三)托育机构补贴标准 

      1.生均补贴:对于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数给予每生3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与托育机构同等的生均补贴制度。 

      2.建设和运营补贴:对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规范建设要求且已备案的社会办托机构,运营1年以上,按照360—500平方米30—50个托位、501—1000平方米51—80个托位、1000平方米以上81—120个托位标准,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建设补贴。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示范托育机构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申报时间及资格确认 

      1.个人补贴:每年3月31日前,本人申报;4月30日前,村级公示;5月31日前,乡级复审后报旗区卫健委审核;7月31日前,旗区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市卫健委备案;每年8月5日前,市卫健部门登记备案后上报市财政局。 

      2.机构补贴:每年5月31日前,托育机构申报;7月31日前,旗区卫健部门审核公示上报市卫健委备案;8月5日前,市卫健部门登记备案后上报市财政局。 

      (五)资金发放与管理 

      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四、制定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 

      5.《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 

      6.《鄂尔多斯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鄂卫健发〔2023〕351号) 

    相关链接:http://wjw.ordos.gov.cn/zfxxgk/fdzdgknr/zcxx/zcwj2/202403/t20240315_3582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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