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责任编辑: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24-05-1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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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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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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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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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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