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责任编辑: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24-05-1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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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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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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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笔录的行为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笔录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笔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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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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