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 第五届一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11-2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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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建提复字〔2022〕318号

杨杰、苏长海、张蕤委员:

  你们的《关于成立鄂尔多斯市“药联体”保障供应抢救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鄂尔多斯市药联体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规定,公立医疗机构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品、院内制剂、中(蒙)药饮片等药品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余药品应通过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进行网上采购。根据系统挂网目录,医疗机构自行确定院内常用采购目录并进行议价且可自行选择和变更药品配送企业的规则,鄂尔多斯市“药联体”成立后可自行选择配送企业进行采购供应。

  二、加大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力度。全面加强药品储备及供应保障能力,及时调度相关药品配送企业,要求企业切实提升备货和配送能力,加强沟通对接,准确掌握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相关紧缺药品和库存情况、生产企业产能及发货情况以及补货到货情况,有效保证急抢救药品供应,实现“用时拿的出,平日不浪费”。

  三、关于药品退换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在运输、保管、储存等方面都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要求。药品售出后受到环境、温度等储存条件影响,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状态完全一样,有可能会影响药品质量。因此,从保护其他患者健康角度出发,药品只要没有质量问题,售出就不能退换。

  四、关于短缺药品监控事宜。全市各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通过“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实时监控短缺药品。同时,我市已形成了各部门协作配合、有效联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根据药品短缺原因、短缺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启动我市药品短缺应对机制,实现我市短缺药品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采购、价格等方面信息联通共享,开展监测预警,缓解短缺药品的问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联 系 人:姚远

  联系电话:0477-850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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