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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责任编辑: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4-09-03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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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

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

医师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

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

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

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

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

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

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

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9

医师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0

非医师行医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1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2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3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4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5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6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7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8

非法采集血液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29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0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1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2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3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4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6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7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8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39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0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1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2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427日修订本)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3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4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5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6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7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本)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8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49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0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1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2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3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327日修订本)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4

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327日修订本)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5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6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7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8

护士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59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0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1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2

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3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4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5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6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7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8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69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0

对单采血浆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1

对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2

对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3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2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4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2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5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2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6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7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8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79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0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1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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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3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4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5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6

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7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8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2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89

对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0

对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笔录或者保存工作笔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笔录或者保存工作笔录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1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2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3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4

对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5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6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7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8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9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0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1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2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3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4

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5

对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6

对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7

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8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09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2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公布)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0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2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公布)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1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2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公布)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2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3

对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4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笔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笔录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5

对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6

对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7

对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8

对于血站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19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0

对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1

对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2

对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3

对于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4

对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5

对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6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7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5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第六十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8

对医疗机构具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5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第六十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29

对医疗机构具有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5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第六十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0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1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1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本)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2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本)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3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本)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4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本)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5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本)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6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6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7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本)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8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本)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39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日修订本)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0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1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 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 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 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2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3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4

未按照规 定对公共 场所的空 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 、照明、 噪声、顾 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5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 用品用具进行清洗 、消毒、 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六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 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 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 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6

未按照规 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 识和公共场所卫生 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 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 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 (二)项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 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 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7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 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 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 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 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 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 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8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 、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 挪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七 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 、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 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 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49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0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1

未按照规 定对公共 场所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七 条第(六)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3

未按照规 定公示公 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 、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七 条第(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4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5

公共场 所经营者 对发生的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 、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三十九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 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 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6

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7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8

在饮用 水水源保 护区修建 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 进行有碍 水源水质 卫生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59

新建、 改建、扩 建的饮用 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 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 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0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1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2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 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 处以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3

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 水工作的 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 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 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 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4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5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7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8

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69

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0

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1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2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3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4

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5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6

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7

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8

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79

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0

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1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2

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3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4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5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6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7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8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90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91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92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9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194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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