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支持幼儿园通过开设托班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幼儿园规划布局有保障、学位资源充足、公办体系完备、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财政支持保障等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实现“幼有所育”向“幼有善育”转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托育服务工作的部署,解决2-3岁婴幼儿照护问题,满足家庭对孩子入托入园的便捷性和连续性的需求,推动“幼有所育、幼有善育、幼有优育”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优质普惠、充分挖潜、可开尽开”的思路,多渠道拓展托幼服务资源。到2026年底,幼儿园向下延伸开设托班及改扩建幼儿园托班30所,共增设托班50个,2026年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数占全市托育机构数量比重达到70%以上。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托幼一体化机构,通过引领示范作用,提升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促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规范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幼儿园空余学位摸底工作。加强人口发展态势研判和问题分析,摸清学前教育资源情况,开展学前教育资源向托育服务资源转化的可行性评估和政策储备,统筹做好学前学位保障和托位供给。重点做好幼儿园空余学位摸底工作,完善学前教育与托育要素协同,科学统筹资源配置,逐一布点落位。(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充分挖潜增设托班。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招生未达到建设规模,且区域内入园儿童人数相对稳定的幼儿园,可结合实际增设托班,重点鼓励“普惠幼儿园”开设托班。创新幼儿园办托方式,支持幼儿园通过小班与托班混龄办班、半日班等多种形式,充分挖潜扩大托班招生数量。2026年起已规划尚未建设的幼儿园统筹规划托班。探索将空余学位多的幼儿园整体转型为托育机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幼儿园办托班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39—2016)《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在教育部门前置备案后,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具有托育服务职能职责并具备提供托育服务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明确“托育”服务职能,并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托幼一体化”模式机构备案。实行“托幼一体化”模式的幼儿园,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后,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对已经取得“合格”卫生评价报告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的幼儿园,实行“托幼一体化”模式后不再进行卫生评价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托班从业人员配置。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应不高于7:1,或参照每班2教1保的标准进行配备,核定相应教师编制。幼儿园托班教师按照幼儿园教师同等标准保障收入待遇。托班教师需获得适用的资格证,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师证上岗、育婴员应当取得育婴师证上岗。(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多领域强化幼儿园托班专业能力。鼓励高校婴幼儿托育学科专业建设,在优化高校学科专业布局过程中,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助力托幼领域专业人才储备。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培训,建设托育实训基地,提升托育从业人员实操能力。(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组织领导体制。探索建立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双牵头”幼儿园办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划、指导和推进。加强对幼儿园办托工作的监测评估,提升幼儿园办托服务质量。推动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分工合作,托育机构、家庭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幼儿园托班相关补助经费。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落实好幼儿园托班生均公用补助经费。结合社区“萌宝驿站”项目,做好幼儿园在原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或改扩建托班工作。幼儿园托班同等享受托育机构土地、税收、金融、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等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参考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情况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托班收费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执行,也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按照每生每月为幼儿园发放托育补助资金的旗区,托班收费加上补助资金不高于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家庭育儿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幼儿园开设托班有利于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促进托育服务质量提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谋划,积极推进实施。各旗区要制定幼儿园开设托班具体工作方案,对主动申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组织审核,确保其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前提下规范开设托班。各旗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幼儿园办理相应手续或者责令取消托班招生、做好托班幼儿分流等工作。各地要抓好统筹,明确管理权限,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建立幼儿园主责、多部门参与、家长支持的工作机制,建立前期规划、中期检查调度、年度总结的监管机制,确保托班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行。
(二)分工协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幼儿园托班服务工作。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障,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对幼儿园托班保教人员进行托育专业培训。
(三)资金管理。市卫健委负责托幼一体化项目资金管理并审核申报项目,提供托幼一体化补助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托幼一体化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卫健委会同市教体局适时对各旗区托幼一体化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
(四)营造氛围。要发挥家委会、家长学校的作用,积极传播科学的育儿观念,引导家长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积极引导家委会、家长学校参与幼儿园托班服务工作,使家校共育发挥更好的作用。要运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建立交流展示平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有余力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积极予以推广,推动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相关链接:https://wjw.ordos.gov.cn/zfxxgkx/fdzdgk_xxgk/zcjd/202601/t20260104_3866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