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鄂卫健发〔2024〕3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
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通知 | 公开日期 | 2025年5月28日 | ||||||
概述 | 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4〕18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提升托育机构科学养育照护水平,规范全市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就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强化“一老一幼”服务,将“幼有所育”的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制订服务项目清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属地托育机构情况,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签订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力争2025年建设完成1所由市妇幼保健院举办的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旗区至少建成1所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托育机构(康巴什区除外),优先覆盖妇幼保健机构,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用人单位办托育样板。
二、主要工作
(一)深化医育融合。各级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卫生健康服务合作协议,打造医育融合。在医育融合体内,各级妇幼保健院每年应定期为签约的备案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应为签约的备案托育机构上门对接和指导1次,并为机构内婴幼儿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确保医育融合体内电子健康档案愿建尽建。
(二)规范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可自行设计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包含婴幼儿预防接种、生长发育监测、喂养咨询与指导、儿童发育预警筛查(儿童孤独症初筛)及眼保健等健康服务。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选派专科医生为签约对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各级妇幼保健院要重点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依托医院的专业力量,定期邀请专业医护人员为托育中心提供坐诊、问诊、咨询服务,及时发现并干预可能的健康问题,确保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得到及时关注与专业指导。
(三)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各级中医院(蒙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畅通与托育机构合作渠道,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指导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掌握中医(蒙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面向家长开展中医(蒙医)传统文化公益体验活动,推进中医药(蒙医药)融入托育服务。2024年,0-3岁婴幼儿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87%,2025年达到90%以上。
(四)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各旗区要依托辖区内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加强紧急医疗响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绿色就医通道,一旦有突发健康状况,能够迅速联动医院资源,为孩子提供最快捷、有效的医疗救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健康监测、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各级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科学育儿指导机构要对辖区托育机构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
(五)拓展普惠托育服务。一是服务模式。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因素,按需设托,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可使用自有场地建设托育机构,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等多种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机构的,可租赁周边场地,或联合其他单位建设院外托育机构,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二是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托育服务纳入工作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托育机构应设在适宜区域。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不得设置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3层以上,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托育机构设置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三是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自行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在业务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项目,并向机构所在地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与第三方合作办托的,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相关规定执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所办托育机构可根据托育机构运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向送托幼儿家长适当收取服务费用。向周边居民开放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加强督促落实,积极为辖区内各级妇幼保健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推荐有合作意向的托育机构,指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做好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派员参与双方签约仪式。各级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先行先试,与托育机构签订协议,制订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清单内容和具体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将对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进行调研督导,通报工作情况。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二)落实支撑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入托有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单位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提供托育行业指导、人员培训、产品研发、业务咨询等服务。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旗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安排专业人员协调指导签约工作,为签约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相关人员的政策法规意识和签约服务业务素质。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对托育机构的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促进托育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守住在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要组织工作督查,督促各方落实签约责任和义务,协调解决可能发生的矛盾问题,切实提高履约质量和服务质量。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合作协议书(范本).doc
附件2: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项目清单(范本).xlsx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