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提升托育机构科学养育照护水平,规范全市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4〕18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过与市总工会和各旗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论证会,广泛征求并汲取专家学者、律师、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制度创制、服务理念创新,最终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工作、保障措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强化“一老一幼”服务,将“幼有所育”的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
(二)主要工作
1.深化医育融合。各级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卫生健康服务合作协议,打造医育融合。
2.规范健康管理服务。各级妇幼保健院要重点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
3.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各级中医院(蒙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畅通与托育机构合作渠道。
4.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各旗区要依托辖区内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5.拓展普惠托育服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落实支撑保障。
3.强化监督管理。
四、制定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
2.《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4〕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