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24-10-12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做好网上信息发布工作,促进网站健康发展,安全高效运行,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网站为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为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坚持“三校三审”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发布。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涉密文件;涉及非公开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有损我委形象,对我委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 我委网络管理员在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维护、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2. 负责网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负责网站建设管理、栏目设置管理、页面版式设计等;

  3. 负责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4. 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5.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网站栏目及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二条 各旗区、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和委机关各科室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文字水平好的同志负责本单位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上传工作。

  第三章 网站信息报送  

  第一条 各旗区、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发布的信息由各旗区、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二条 超过一定期限的信息以及其他时效性的信息、由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员定期进行删除。

  第三条 网站信息发布必须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明确信息审核、签发、发布、维护等环节的责任,保证上网信息的安全和及时更新。

  第四章 发布信息管理

  各旗区、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上传信息应及时、准确,并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信息,无法提供电子文档的应上传清晰的扫描件,上传信息需经单位领导审核把关。

  第一条 信息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转载,包括政务、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医疗服务等内容。网站信息不得包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按发布程序审核批准的信息。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将可公开发布的文件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和OA系统进行发布。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每天上网查看、接收发布的文件、通知,并形成制度,以免漏文、误事。 

  第三条 落实网络阵地管理责任制,推动市直卫生健康单位网络意识阵地备案,经常性开展“错敏字”排查,制定出台新闻信息审核发布、平台管理制度,所有信息严格落实“三校三审”。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情不得上网,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网站建设中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备份,专人保管。

  第六章 奖惩制度

  各旗区、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要建立信息上网管理体制,把信息收集和提供纳入日常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内容。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发布信息、工作失职和报送发布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477-8588120 E-Mail:eedswjw@126.com

蒙ICP备15060302000135号

地址: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大厦9楼9031室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35号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