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4-05-10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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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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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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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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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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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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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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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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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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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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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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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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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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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中,涉嫌违反《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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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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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涉案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实施查封或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2.未发现倒卖医疗废物等情形:
3.未发现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卫生学效果的情形:
4.经检查评估,对涉案医疗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会对现有患者正常诊疗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5.未造成危害后果;
6.经审查确认,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影响对于案件正常调查的;
7.其他可以认定为轻微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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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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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1. 现场取证,留存证据;2.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3.约谈;
4.复查;5.经复查,对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或发现倒卖医疗废物现象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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