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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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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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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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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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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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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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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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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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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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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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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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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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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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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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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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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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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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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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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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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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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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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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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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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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改正,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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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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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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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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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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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或者“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损坏;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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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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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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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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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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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
2. 及时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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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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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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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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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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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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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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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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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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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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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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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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