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方: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我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党编字〔2021〕34号)确定的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委托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一、委托范围
1.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执法权;
2.受委托方履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监督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
二、委托期限
自2023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
三、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1.委托方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方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委托;
3.委托方对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2.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及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4.受委托方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报送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五、其他事项
1.委托方必要时有权终止上述委托事项;
2.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