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人口生育不仅是关系你我的家事,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国事。生育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多个方面,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在发布会上如是说。
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自2019年以来,我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扩大。2020—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拨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同时,我国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这一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
“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足见国家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高度重视,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郝福庆表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约1/3的家庭有托育需求,但现实中托育服务供给依旧不足。
据介绍,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与人民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
对此,郝福庆指出,为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5个关键词下功夫。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通过发展公办托育机构、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等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等。
全国总工会开展的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帮助职工解决托育难题的具体举措。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介绍,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联合启动了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以此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在托育模式上,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优生优育工作在减少婴幼儿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等方面,肩负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和使命。杜希学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挥医疗资源的优势,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作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
杜希学介绍,国家卫生健康委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为核心,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指导意见》明确,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按照相关规划,不断推进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和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施建设工作。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模式,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郝福庆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实施了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支持省级妇产科、儿科以及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支持10个左右儿科类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儿科类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集中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疾病解决方案。
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指导意见》对住房、保险等问题做出明确部署,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指出,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青年人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安居乐业。
潘伟介绍,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而且在筹集建设过程中也注重职住平衡。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名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在“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名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指导意见》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从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促进女性公平就业3个方面考虑。
“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整体上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是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各有不同,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此外,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共担责任,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刘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