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成果,建立健全我市国家卫生城镇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深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
2020〕
15 号)、《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使办法更加体现民情民意,切合群众实际需求,现面向全市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3年
12月
24日。
联 系 人:鄂尔多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395405
电子邮箱:eedsawb@163.com
鄂尔多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成果,建立健全我市国家卫生城镇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深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 号)、《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城镇管理紧紧围绕“民生导向,健康为本”,积极推进健康中国高质量发展,健康城市建设稳步前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镇卫生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国家卫生城镇常态长效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为爱卫会常设机构,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署办公,市爱卫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镇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统揽、牵头抓总”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以及所属单位国家卫生城镇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
第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街道(乡镇、苏木)是国家卫生城镇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其设置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镇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和奖惩等。
第七条 辖区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嘎查)是国家卫生城镇管理的基本单元。均应成立爱卫工作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国家卫生城镇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和奖惩等。
第八条 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活动,落实健康城市建设目标任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实施工作例会制度。市爱卫办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形势分析会,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爱卫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健全基层监管机制。发挥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基层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将城镇网格化管理落实落细。社区(村、嘎查)将驻辖区内的单位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人员或行业执法派驻人员纳入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定期召开工作分析会或组织执法督导检查,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全方位监管。
第十一条 落实检查评比制度。社区(村、嘎查)对所辖区域根据管理责任落实“周检查、月通报、季评比、年奖惩”制度,根据检查结果每月排名公示;每季度评1次“红黑榜”。街道(乡镇、苏木)对所辖社区(村、嘎查)采取明查与暗访、日常检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进行检查评比,对社区进行排名公示。对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标准不高、整改缓慢、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整改结果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建立定向反馈机制。社区(村、嘎查)对涉辖区重大事项有建议权、对辖区需多部门协调解决事项有统筹协调和督办权;对驻社区(村、嘎查)内的单位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人员或行业执法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有考核权,并定期向所在单位反馈其工作开展和执法监督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细胞创建活动。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和健康企业等健康细胞创建活动。市级每年命名一批健康样板单位,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镇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健康单位(乡镇、社区、村)作为同级文明创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单位(乡镇、社区、村)测评体系。
第十四条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动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举报平台,由12345热线统一办理,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建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社区群众等为监督员,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全面提高市民的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健康生活等意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评选。按照正向考核与反向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原则,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一)健全完善评选制度。市爱卫会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设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
(二)开展“爱卫杯”竞赛活动。市爱卫会设金杯1个、银杯2个、铜杯3个,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选1次。
(三)组织“红黑旗”评选活动。各旗区爱卫会设红旗3面、黑旗1面,在旗区范围内每季度评比1次。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对全市“爱卫杯”竞赛活动中获得金杯、银杯、铜杯的单位,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建成的市级健康样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全市“爱卫杯”竞赛活动中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成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国家卫生城镇管理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将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定期检查和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提升履职能力。各级各单位采取请进来走出去、集中授课和考察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爱国卫生业务工作培训学习,不断提升国家卫生城镇、健康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条 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卫生健康意识,自觉参与国家卫生城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大经费投入。各级各单位要将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结合城市更新提质,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老城区改造、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治、卫生管理及监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家卫生城镇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城镇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由市爱卫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